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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修法加大网络侵权打击力度

去年年底,澳大利亚议会两院通过了《2018年版权法修正案(网络侵权)》,该修正案旨在完善网络版权侵权打击机制,将允许版权所有人向联邦法院申请禁令,以阻止澳大利亚用户通过境外上网途径实施版权侵权行为。本文作者对该法案进行了详细梳理,希望能为我国网络版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2018年11月28日,澳大利亚议会两院通过了《2018年版权法修正案(网络侵权)》(下称修正案),并于12月10日经签署之后生效。该修正案对《1968年版权法》第115A条进行了修订,旨在完善网络版权侵权的打击机制,将允许版权所有人向联邦法院申请禁令,以阻止澳大利亚用户通过境外上网途径实施版权侵权行为。

第115A条于2015年新增入澳大利亚版权法,该条款允许版权所有人向联邦法院申请禁令,并要求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CSP)采取合理措施阻止用户在澳大利亚境外实施版权侵权,或阻止用户访问为版权侵权提供协助措施的在线访问地点,无论该地点是否在澳大利亚境内。在此基础上,此次修正案主要从3方面进行了修订:第一,修订针对境外在线访问地点的检验标准;第二,增加可推翻的推定并扩张了禁令适用范围;第三,为禁令的颁布与主体排除提供更大便捷性。相较于网络存储等内容服务提供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作为网络信息流的“上游”,对于网络盗版的打击有着更为直接、及时的优势。澳大利亚该“屏蔽禁令”机制的构建及其相关细节的完善,或可对我国网络版权侵权责任体系的构筑有所借鉴。

修订检验标准

修正案将第115A条中“使得版权所有人取得禁令救济”的检验标准变更为:澳大利亚境外访问地点是否构成侵犯版权或帮助侵犯版权,以及是否以侵犯版权或帮助侵犯版权为主要目的或主要效果,无论是否在澳大利亚境外。

通过增设“主要效果”这一标准,修正案扩大了可能受禁令约束的访问地点的范围,从而减轻了版权人向法院申请禁令救济时的举证责任。修正案在《解释性备忘录》中进一步确认,这正是修正案所期望达到的效果。《解释性备忘录》指出,在现有机制下很难确定一些协助构成了大规模版权侵权的境外访问地点的“主要目的”,从而使其排除于禁令约束范围,这些访问地点包含但不限于某些在线文件托管服务平台,比如被广泛用于共享音乐、影视文件而侵犯版权的网络存储器。新的检验标准则使上网地点运营者或使用者的意图不再是授予禁令的决定性因素,而是将造成的实际效果也纳入了禁令考量范围。但是,这一新的检验门槛也可能排除掉一些基于合法运营目的、但可能包含一小部分侵权内容的访问地点。

此外,在澳大利亚版权法引入第115A条时,《2015年版权法修正案》的《解释性备忘录》明确指出,“主要目的”检验标准的设立旨在“为版权所有者寻求安全保障有意识地设定一个较高的门槛,以防止版权滥用”,此次修正案对检验标准的扩张可能会影响该项保障措施的有效性。

增加证据推定

在新修订的第115A(5A)条中,新增了以第115A条为诉讼依据的可推翻的证据推定,该推定表明,在线访问地点被推定位于澳大利亚境外,除非有相反情况存在。

此前,版权所有人在依据第115A条向法院寻求禁令救济时,需举证证明侵权的访问地点位于澳大利亚境外。但是这一举证要求有一定难度,因为通过使用代理服务器或其他电子设备,隐藏上网地点的真实位置将变得非常容易。改变举证责任则能解决这类问题,同时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并降低版权所有人的维权成本。举证责任的变更在原则上与该法案的其他条款相一致,即允许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证据推定来证明所有权和生存权等问题。但是这一条款并不限制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网络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访问地点所有者或运营商在法庭上就该访问地点是否在澳大利亚境外产生抗辩。

扩张禁令范围

修正案新增了第115A(2)条,允许版权所有人在寻求针对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的禁令时,也可申请禁令要求网络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及时采取法院认可的合理措施,停止为用户提供适用禁令的访问地点的搜索结果。同时依据修正案第115A(8B)条,联邦司法部部长声明中所涵盖的网络搜索引擎服务供应商可豁免侵权责任。

搜索引擎服务能使用户发现可能作为禁令对象的访问地点,其搜索排位甚至可能很靠前;搜索结果还可能包含这些访问地点的替代路径,比如在搜索结果中可能有访问地点的域名链接或URLs(一种网络服务程序上用于指定信息位置的表示方法),用户也可以通过域名链接或URLs实现有效访问,而这类链接并未在禁令中得到具体指定,从而削弱了依据原有第115A条所颁布禁令的效力。

修正案针对网络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禁令也有所限制,只能在相关禁令已经下达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后,才能对网络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颁布禁令,并且该禁令仅能适用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所链接的上网地址的搜索结果。如果一个版权所有者已获得针对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的禁令,那么其可以依据第115A(7)条寻求各种禁令,其中就包括针对网络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禁令。需要强调的是,与澳大利亚著作权法的一般性操作一致,这一规定仅适用于澳大利亚境内,第115A条所述机制的目的是减少位于澳大利亚的用户对侵权内容的可见性和可获得性,联邦法院不会在该法案的效力范围之外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下达命令。也就是说,联邦法院不能下达禁令要求网络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在全球范围内将相关访问地点的搜索结果“隐去”。

便捷禁令颁布

修正案第115A(2A)和(2B)条则为联邦法院在颁布禁令时的条件以及禁令适用情况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强调法院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颁发禁令,并认为这是“适当”的。修正案第115A(2A)条同时阐明了,禁令可要求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或网络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采取合理措施,屏蔽或拒绝提供搜索结果,其中搜索结果具体包括:在线访问地点的获取途径、域名、URLs和IP地址,以及版权所有者同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或网络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做出书面协议的“在禁令颁布后提供的”在线访问地点的域名、URLs和IP地址。

该项修订旨在防止在线访问地点的所有者或运营者通过改变域名、IP地址或URLs等方式回蔽禁令。然而,这一修订虽然可以减轻版权所有人在发现侵权内容转移至另一个访问地点时的举证负担,却也意味着禁令的效力可以延用于新的当事人或新的情况,而无需经过进一步的司法监督。此外,相关修订并未就版权所有人如何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或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在发出禁令后达成书面协议作出明确规定,《解释性备忘录》仅指出,这一过程“最终将在法院确定的禁令条款和条件范围内,由当事方自行决定”。

同时,修正案第115A(8A)和(8B)条还将允许联邦司法部部长以立法文书的形式声明:不得在禁令申请(或修改禁令申请)中指定某一特定在线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或属于某一具体类别的在线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解释性备忘录》指出,该机制的调整目的是为了获得针对主要互联网搜索引擎运营商的禁令,这是因为这类互联网搜索引擎运营商往往能够在万维网上索引搜索结果,并可以将这些搜索结果导入含有侵权内容的在线访问位置。但该机制放宽了对下列类型运营商的约束:包括不具有相同覆盖范围的小型运营商;仅提供内部搜索功能的企业;仅在个别地点为雇员、会员或客户提供搜索服务的企业;提供的搜索功能仅限于自己的网站或特定的内容信息的企业。第115A(8B)条的宣告性权利将会在第115A(5)条的保障措施外提供一个安全网,以确保禁令申请公平针对相同的覆盖范围。

澳大利亚现有版权法中的禁令机制并不能直接规范可能含有版权侵权内容的境外访问地点的活动,而修正案则希望通过澳大利亚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来管理进入澳大利亚的访问地址的权限。最终,该修正案获得完全支持,但参议院环境与通信立法委员会建议,应在两年内对新修订的版权法第115A条进行有效性评估。随着时间推移,禁令制度的改变是否能够达到减少澳大利亚盗版侵权的预期效果,这将在未来得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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