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北京提出的房产实际上是对北京保障房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使保障房体系更加规范,带有长效机制的特征,促进了保障房资源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充分发挥改善民生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双重作用。现在用共有房产规范过去曾出现过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自住型商品房等,虽然这些类型的房屋也发挥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不够规范,产权也不够清晰。特别是限价房,其到底是商品房,还是保障房都没有说清楚。
北京这次推出的房产允许租赁,此前一些保障性住房不允许转租,其定位还算保障性住房吗?
关于房产的定位,目前有不同的看法。因为其有特定的供应人群,而且有些限制条件,所以不完全是一种商品房。我认为共有产权住房的定位是保障房,或者说是通过市场化运作的、带有保障属性的住房。
现在的住房应该分为两类:商品房与保障房。而保障房可分为两种:公租房,以及新推出的共有房产。在保障房中,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可以销售、可以出租的类型。公租房、廉租房属于可供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其实,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住房供应体系,应该包含两个体系,商品房体系与保障房体系。
从现在的保障房体系来看,通过结构性改革,供销售的与供出租的两方面都有完善:一方面发展公租房,即通过租赁市场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变过去销售市场很大、住房租赁市场很小的局面;另一方面,就是为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为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推出的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共有房产可以按照市场化的方式来运作,又有保障的功能。将来推行共有房产和公租房后,我们的保障房体系就比较完整了,而且也更规范,产权性质也会更清晰。
这次出台的办法最大的亮点或者说创新点,是把“新北京人”放进了共有房产的供应对象。这对一线城市和重点二线城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过去保障房中的公租房、经济适用房、自住商品房等,主要考虑的是户籍人口。统筹考虑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一是跟我国城镇化目标相契合。我国城镇化的目标之一就是农民工的市民化,如何解决非户籍人口和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利,让新市民“北京化”,这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二是考虑到精英、高端人才的流动。一些高端人才想来北京工作,却由于房子问题受阻,现在二线城市在抢人才,北京既要转移一部分非首都功能和人口,又要吸引人才。
在转让规则上,共有产权住房购买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您怎么评价共有房产的退出机制?
共有房产的推出,是对住房制度改革的一次深化,是对保障房制度的一种完善和创新,有完备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可操作性比较强。完备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是《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房屋的产权更加清晰,进入和退出都更加规范。个人购买共有房产后,大部分产权是个人的,另外部分产权是代持机构的,但房本上会写明“共有产权”。
房屋可以出租,也可以在5年过后按照市场价格销售,比如你有70%的产权份额,出售时房屋价值300万元,你将获得210万元,你购房时或许只出资180万元,5年后就净赚30万元。也就是说,共有房产跟商品房一样能够保值增值,这是1998年房改方案之后的又一重大创新。
商品房和保障房是两个不同的市场,是两种不同的人群在购买不同的房子。这就如同到国际品牌店买衣服和到批发市场买衣服,价格是不一样的。商品房的价格完全取决于商品房的产品和消费者之间的供求关系,房价上涨是由于供不应求造成的。而需求有刚性需求、改善性需求和投资、投机性需求,现在抑制的是投资、投机需求,对改善性需求也有一定制约,比如提高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等。所以,房价是由供应量和需求量来决定的,不要以为推出了共有房产,就会影响商品房的价格。
共有房产应该说在所有的城市都可以推广,特别是在房价过高的特大城市或者大中城市最能发挥作用。因为特大城市、大城市的房价过高,通过共有产权能够降低购买的门槛,购买者有可能实际支付房价的70%、75%,或者80%,最低的还可能只有一半。实际支付比例可能根据不同的地段来定,比如中心地段房屋的支付比例可以考虑设定得低一点,但是最低不能低于50%。
中小城市也可以推广共有产权住房,这是我们建立完善的住房制度的一个方向。早在10年前,像江苏淮安这样的城市就试点了共有产权住房,效果还是不错的。